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公司法新修正條文後,董監事質押手中股票超過二分之一,超過部分將不得行使表決權。同時,也將實施電子投票等新措施。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都曾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疑義,要求釋疑。不過,經濟部目前仍在「慎重」的思考中,因為問題實在是「茲事體大」。

巫鑫提出的疑義,一是就電子投票,依公司法,凡是以電子投票行使股東表決權,是視同親自出席,但是,「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的修正,視同棄權」,這就會出現問題了,在討論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時,以電子投票行使股東表決權者,「要不要算入已出席的股東表決權數呢」?

還有,他說,當公司以變更章程為由召集股東會事由,但是,不可能詳列打算修正章程的內容時,而採取電子投票方式的股東,是不會知道變更章程的修正內容,這時,採取電子投票的股東是不是也一樣是「棄權」?

在公司董監事質押股票逾選任當時持股的二分之一,超過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上,巫鑫也認為實務上也同樣存有疑問,問題是:是不是以當次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的股東名簿記載為據?

如果是,他說,那麼在停止過戶日前一天取回質押股票,然後,再於發記完後,再質押,是否就沒適法的問題?

公司法對董監事質押股票的二分之一限制是限制連任的董監事,對首次當選者,沒有二分之一的限制。

於是巫鑫又問:如果在股東會開會前,或是停止過戶前辭去董監事一職,是否就沒有適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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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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