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針對「內線交易」再做修正,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蔡茂松昨(20)日指出,就法院主觀要件的見解,董、監、大股東以及職務相關的經理人,在傳遞公司訊息時,要很小心。

否則,很容易就會踩到「內線交易」的紅線,進而成為「共犯」。

工商協進會昨日舉辦「新修正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內容及因應」講座,蔡茂松從他擔任檢察官與法院的實際案例談「內線交易」,提醒身為企業高階經營人,在公開場合最好不要談論公司業務,因為一不小心,就變成共犯。

依據證交法第157條之1,除規範董、監、大股東以及職務相關人外,也同時規範「從上述之人所獲悉消息之人」,蔡茂松說,就條文本身並沒有規範是否為直接或間接,因此,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獲悉,都在規範之內。

他說,在實例中,有位公司的常董,在董事會中獲知公司即將與另一家公司合併,但是,他本人並沒有因此有買進或賣出股票。然而,他在兩天後,在其個人投資的投資公司開會時,告訴了投資公司裡的經理。

而這位經理人在獲知這項消息後,透過父母、兄弟買進合併後是存續公司的1,000張股票,蔡茂松說,後來被檢察官發現、並一路追查後,查到了常董,最後,買股票的當事人是逃到美國,至今未回,常董卻被當成「內線交易」的「共犯」而被起訴。

他說,還有位外資金融機構的一位亞洲區的主管,也是因為被懷疑是一件內線交易案的「訊息」提供者,在赴美開會期間,被FBI約談,已經3個多月了,仍滯留在美國。

內線交易,蔡茂松說,最重要的要件是「重大消息」何時成立?過去,重大消息的時間點是以「確定」為必要,例如,董事會決議,或是合作案的立約或合併的定約等。

然而,他說,現在最高法院一致認定,只要「明確」,就成立。就是在「特定時間內,會成為事實的訊息,就叫明確」。

就在實例中,蔡茂松說,有家公司,在會計師查核公司財務月報時,發現公司無法達到預期的財務目標後,建議公司調降財測,公司經理人知道後,立即就賣出股票,並因此被法院認定為是觸犯內線交易而判刑。

他說,當然這位經理人辯稱,公司有公司的作業流程,還要董事會的決議,就算有會計師的建議,在沒有完成程序前,不能算是「確定」,然而,法院認定:不以「確定」為必要,只要「明確」,犯案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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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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