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宋秀玲昨天指出,我國營所稅稅率,雖然已降為17%。但外國營利事業若有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率仍維持20%,目前並無任何考慮降為17%國民待遇的可能。

宋秀玲為賦稅署專管所得稅及國際租稅減免的第一組副組長。她昨日出席台大法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共同主辦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研討會」,針對某外商在台機構財務長所提問題,作以上答覆。

400位跨國企業人士參與該研討會,關切的重點包括國際租稅協定的適用、營利事業我國來源所得認定的稅率國民待遇、所謂「最後一里」行為被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的界定等問題。

主持的台大財稅法研中心主任葛克昌說,業界真正的問題,恐怕不僅是來源所得認定部分,扣繳率20%的規定也是問題所在,財政部在「全有或全無」兩極端認定我國來源所得的同時,還能有些以同業利潤標準來推估業者成本費用的空間,似乎較為合理。

宋秀玲表示,凡與我國簽有國際租稅協定的該國營利事業,基於所得稅法規定,租稅協定優於國內稅法,可適用租稅減免,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目前有20個國家如英國等與我國有此租稅協定,但德國則尚未與我國簽此協定,德商在台企業恐怕無法適用。

由於我國營所稅率已降為17%,跨國企業希望獲得「國民待遇」,宋秀玲說,此項稅率由25%調降到20%,最後經立法院立法再降為17%,與促產條例的獎勵措施,到產創條例只保留特殊研發等三項獎勵的背景有關,政府的立場是將稅收回饋給營利事業。

但是,其間完全沒有涉及到外國營利事業,因此維持跨國企業若有被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須辦理扣繳時,扣繳稅率仍維持20%的結果。

她說,目前尚無任何跡象顯示這項扣繳率,會下調到17%。

至於「最後一里」的認定問題,宋秀玲強調,若國外勞務百分之百在境外,沒有在台灣做任何動作或教導,則認定為境外所得,非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迄今對98年的這項函釋內容,始終沒有改變。例如,程式在國外設計完成,只是在台依約「驗收或安裝」,而沒有在過程加上任何服務,適用境外所得。

但如果雛型在境外完成80%,仍有20%須在台完成,就應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國稅局在認定上先切是否為來源所得這塊,再切其利潤貢獻度,如是1%(即所指最後一里),就對這1%課稅,但業者須舉證僅此這1%在台灣完成且使用。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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