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泥董事長辜成允與國稅局間關於所得稅罰鍰420萬元爭訟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廢棄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國稅局原處分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撤銷;訴願機關按所得稅法新修正處「1倍以下罰鍰」規定,重新核算辜成允的罰鍰。

民國90年間,辜成允以台泥的法人代表,擔任達和環保公司負責人時,該公司分別在90年1月10日、9月7日及11月16日,前後3次共給付香港光鈦公司調查服務費用2,100萬元,沒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共計42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主張該局主動查獲此事,開單要求辜成允補繳應扣未扣稅款420萬元,並以補繳稅款是屬於經稽徵機關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後,才開始補報繳,因此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的罰鍰計為420萬元。

但辜成允認為,補稅一事是在稅務機關開單前,就已主動補報繳稅,依稅法規定不應受罰。國稅局則說,該局開單在先,辜成允自然不符合稅捐稽徵法「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而可以免罰的要件。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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