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今年首度要申報海外所得,如台商99年度在台灣有戶籍且回國1天,或者外國人士在台灣居住逾183天,海外所得超過門檻標準者,須申報台灣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的海外所得稅。
實務上,國稅局把有戶籍且回台灣居住1天以上就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故如果台商有戶籍,但99年度整年都沒有入境的紀錄,就不必申報海外所得。
所謂海外所得的門檻標準是指全戶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且全部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海外申報。
至於台商大本營的大陸來源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來就是台灣綜合所得稅的稅基,以前就要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故不是海外所得稅基。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則屬於海外所得。
來台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如果99年度在台工作居留滿183天,就屬台灣的稅務居民,其在母國或海外所得也要申報。
海外所得已在海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扣抵基本稅額,但抵稅有上限,規定為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海外所得也是比照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分為10類,並可用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如不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的證明,可用財政部發布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比較特別的是,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要依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所得。
其中買賣境外不動產的交易所得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2%為所得;買賣境外有價證券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為所得;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的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以金額的70%計算。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的70%,計算所得額;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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