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指出,公司虛列營業成本,不符財政部函釋「盈虧互抵」的規定,應受補徵稅額與罰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東鋼結構公司辦理民國9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20億1,511萬元,及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5,846萬元,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營業成本20億1,511萬元,但是虧損扣除額卻僅1,461萬元。

國稅局隨後又查獲東鋼虛列營業成本650萬元,於是重行核定東鋼營業成本為20億861萬元,並將東鋼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調整為0元,對東鋼補徵稅額1,70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162萬5,000元處1倍罰鍰計162萬5,000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東鋼敗訴。

該判決指出,東鋼91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良華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造成虛列營業成本650萬元,據此計算原告短漏所得稅額162萬5,000元。

而且東鋼短漏報情節不輕,國稅局因而認定,東鋼所為不符合稅法有關虧盈互抵規定,將原核定前5年核定虧損金額1,461萬元,改核定為0元,據以計算應補稅額,並無違法之處。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東鋼上訴無理由,裁定駁回。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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