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2013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IFRS制度的特色是要母子孫公司合併報表,企業界發現採用IFRS,母子孫公司若皆不分配股利,就都要課未分配盈餘稅,這將造成重複課稅情況,業者相當困擾。

企業保留的盈餘,稅法規定必須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依稅制與商業會計法的規定,上市櫃公司今年度保留的盈餘,到下年度6月底前股東會決議發放多少股利,才會辦理報稅並完成課徵營所稅手續;如果有保留盈餘部分,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一家資本額近500億的上市集團公司指出,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未分配盈餘稅重複,導至企業獲利降低,難以向股東交代。

勤業眾信會計師郭雨萍說,導入IFRS後,企業的財務報表,在所得發生的同一年度,必須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估列未分配盈餘稅。假如企業在台灣有控股公司及多層子、孫公司,有可能造成集團在台母、子、孫等公司,同一年度針對同一盈餘,在其財務報表上重複計算未分配盈餘稅相關所得稅費用。

勤業眾信稅務經理李嘉雯舉例說,若A公司為在台母公司,B公司為A公司100%持有的在台子公司,都是金管會要求第一階段導入IFRS的公司。

B公司2013年當年度稅前純益為100元,不考慮法定盈餘公積等,所得稅費用(含營所稅17元加未分配盈餘稅8.3元)為25.3元 (100元x17%營所稅率+(100-17)x10%),當年度稅後純益為74.7元。

則A公司2013年依權益法認列B公司投資收益為74.7元。假設A公司當年無其他損益,不考慮法定盈餘公積等,未分配盈餘稅為7.47元 (74.7x10%),當年度稅後純益為67.23元。

那麼,A公司及B公司對同一盈餘,在同一年度重複計算未分配盈餘稅合計為15.77元(7.47+8.3)。

郭雨萍認為,當企業集團轉投資越多層而集團股利政策通常都會於次年發放盈餘時,則導入IFRS後企業的財報,扭曲重複計算未分配盈餘稅的情形有可能更形嚴重,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分配盈餘稅改以15%加徵時,對企業財務報表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可能更大。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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