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二百萬元以上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未繳清稅款前解散,不能更改限制新選任的清算人出境。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欠稅,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時,會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記載的公司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至於解散清算期間的欠稅,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處強調,對於公司解散前的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在未繳清限制時的稅款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也不會就原欠稅款再限制清算人出境。也就是說,稅務機關不會同意原負責人解除限制出境的申請,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執行清算職務的清算人,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規定繳清稅捐。否則,清算期間欠繳稅款達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金額者,清算人也會被限制出境。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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