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公司法新增「員工限制型股票」規定後,我國公司主要薪酬工具已與國際接軌,因此薪酬工具中的「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會計師建議,應予淘汰,摒除與股東爭利的長期詬病。

今年6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引進「員工限制型股票」的薪酬工具後,公司法主要薪酬工具多達8種,諸如員工庫藏股票、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等,為上市櫃公司用於獎酬員工,留住人才。

民國94年9月,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提出引進「員工限制型股票」薪酬工具的建議,經濟部因而將它列入公司法修正重點,但事隔近6年才完成立法,業界稱之為張忠謀條款。

由於公司董監事及員工,已由公司按月支付董監報酬及員工薪酬,公司經營團隊還另以「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兩項名目,取得在薪津報酬外的額外酬勞,長期以來被批評有與股東爭利之嫌,部分公司甚至在虧損下,董監酬勞依然不少,所謂「自肥」或者「肥貓」的譏諷不絕於耳。

巫鑫會計師指出,在短期、長期的薪酬工具都已完備的今日,「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的確有考慮修法加以刪除的必要,使得薪酬工具回歸正軌。同時也讓這兩項薪酬工具的結算,多年來始終不易算清楚,主管機關、公司及會計師都備受困擾的窘境有解決的一天。

巫鑫認為,「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在財報歸類的性質上,一方面列為盈餘分配,另方面又是費用,可見它不該是公司獎酬員工的工具,在商業會計法修正業將所有薪酬工具的性質都列為「費用」後,「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應予修法刪除,以符商會法規定。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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