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17日表示,納稅人對複查結果不認同,提起行政訴願程序前,仍必須先繳納國稅局查核半數的應納稅額,否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接獲不少納稅人,因為遭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才發現是因為稅務案件正在申請訴願過程,納稅人卻誤以為可以等到訴願確定再行繳交稅款。

由於暫緩強制執行必須在2種情況下,包括:

(1)納稅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納稅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國稅局強調,納稅人申請行政訴願前,依然必須先繳一半的應納稅款,否則國稅局或地方稅捐單位,還是會加計滯納金或者移送強制執行,不可以為申請訴願可以緩繳稅款,否則遭到強制執行,以致財產被扣押仍相當划不來。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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