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 5日電)產業創新條例啟動,研發投資抵減先送主管機關審查!經濟部指出,企業從事高度創新研發,想要申請抵減當年度營所稅,必須在今年2月至6月底前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優惠資格。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訂定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明定公司從事研發支出,得按 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官員表示,企業研發活動必須要審查認定具有「高度創新水準」,才能適用投資抵減。經濟部官員表示,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投資抵減優惠是由稅捐機關認定,造成不少官方與民間企業認定爭議,今年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審查機制,改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審核,再送稅務機關,可以減少不少紛擾。

鑑於投資抵減審核機制調整,經濟部強調,業者如果從事高度創新活動,規畫申請投資抵減優惠,必須在今年2月至6月底前,將研發計畫等相關資料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審查,逾期將喪失優惠資格。1000105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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