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依新修正完成的證交法第36條,自明(101)年起,上市上櫃公司沒有任何拖延理由、均須在6月底前召開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未改選者、金管會得限期召開股東會改選、屆期仍不召開改選者、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

民國84年間爆發國豐南港經營權爭奪案,南港輪胎祭出堅壁清野焦土策略,拖延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引發糾紛。因此政府90年修正公司法,授權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自訂選舉董監事辦法。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因此有心人就利用章程修正立即生效的漏洞,將一般公司採取的「累積投票制」(按持有股權比例分取董監席次)選舉方式,改為「全額連記法」(誰股權較多就贏得全部董監席次)方式,強奪公司董監事席位取得經營權,引起很大爭議。

不過,99年6月2日修正證交法第36條第7項,對上市櫃公司股東利用修正公司章程的操作爭奪經營權的漏洞,增訂更完善的管理規範,過去拖延股東會召開、操作公司章程修正等引發公司派與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的問題,可望獲得較有效規範,有利公司經營的穩健。

勤業眾信總裁黃樹傑表示,這方面的規範,由主管公司法的經濟部,轉移由主管證交法的金管會管理後,對於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常會的如期召開與董事監察人屆期改選,金管會將有更大的監理強制權。

黃樹傑與巫鑫倆人共同累積逾50年的實務暨法規經驗,首創編著我國公司法逐條解析法令彙編「公司法那些事兒-鑫樹事件簿」,並彙入重大公司事件案例,予以闡述與詮釋,因此這套書堪稱是我國公司法最具權威的鉅作。

舉凡為何公司法要除會計化、為何商業會計法無用論、為何要設薪酬委員會、大股東股票質押借款的經營風險、我國導入IFRS對盈餘分配的影響與變革、股東會電子出席的必要性等眾多企業關心的議題,都有詳細剖析。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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