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0日電)近年台灣業者屢傳觸犯反托辣斯法,遭國外政府鉅額罰款。財政部今天表示,企業付給國外政府罰金,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無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核釋,國內營利事業因遭美國司法部認定違反美國薛曼法(Sherman Act)規定,經協議給付美國司法部的刑事處罰罰金,無須扣繳所得稅。

近年國內面板、航空、航運業者,多次因違反「反托辣斯法」,遭美國司法部、歐盟執行委員會裁罰。

據會計師表示,台灣的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將款項匯到國外,屬於國外公司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先扣繳20%;但國外政府又會要求企業繳交的罰金必須是「稅後淨額」,形成企業還要自行負擔20%扣繳稅款,變成罰上加罰。

以財政部的核釋案為例,美國司法部判定台灣的面板廠商繳3000萬美元罰金。會計師指出,如果是稅後淨額,罰金也要扣繳所得稅,台灣的面板廠商須自行負擔20%扣繳稅款,也就是除了要繳3000萬美元罰金給美國政府,還要多繳新台幣2億餘元(750萬美元)給台灣的國稅局。1000810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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