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而依財政部日前最新釋令,上述規定所說的「檢附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是指「檢附的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的情形。鑑此,基隆關稅局提醒相關業者留意。



基隆關稅局表示,日前某廠商向該局報運進口變性酒精一批,報單申請列入書面審查,經海關電腦核定以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之後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的變性劑不足,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到貨物應視為未變性酒精,已涉及虛報貨物名稱及品質,逃漏菸酒稅款等情形。不過,廠商主張所檢附的相關文件與原申報並無錯誤,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基隆關稅局指出,對於海關緝私條例實務執行來說,進、出口人檢附的報關文件與報單所申報事項相符,但與實際來貨不符者,都認定屬於虛報行為,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反之,廠商檢附相關文件只和報單申報事項一致,而與實到貨物不相符合,若仍可認為不涉及虛報,幾無就虛報行為論處的可能。

基隆關稅局表示,該廠商的主張與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檢附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存在爭議之處,是指「檢附的相關文件」與報單「原申報」事項並無錯誤,抑或是「檢附的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並無違誤,尚無行政函釋明確定義,由於事涉菸酒法令解釋與廠商權益,財政部對此特別予以核示,以利海關執行。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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