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搶覓「薪酬委員」,使得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專業資格人才行情看俏。會計師說,在薪酬委員會設置之初,找不到適合人選時,薪酬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下委員,可暫由董事兼任。

1,615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最遲至今年底都必須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就以最小規模的3人來組設薪酬委員會,全體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對夠資格的薪酬委員的需求逾5,000人,一時之間,薪酬委員人才成為熱門搶手的對象。

據指出,薪酬委員會成員的積極條件,規定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的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2.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的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3.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的工作經驗。

但實際而言,法官、檢察官等公務繁忙,也不宜擔任民營公司薪酬委員以避嫌,而會計師固然學有專業,但國內前5大會計師事務所幾乎負責9成以上的上市櫃簽證業務,也有迴避問題,因此學界人士成為熱門人選,大家爭相競逐,學者身份更為炙手可熱。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清祥指出,按金管會公布的薪酬委員會設置暨行使職權辦法規定,在該辦法施行日起算3年內,薪資報酬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下的成員得由公司董事擔任。

但陳清祥說,以公司董事暫任薪酬委員,也有條件限制,例如該董事不得兼任公司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該董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為公司持股前10名的自然人股東。

此外,兼任薪酬委員的董事,也不能為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受僱人,或者公司或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以及董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為公司持股前10名的自然人股東等人員的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陳清祥指出,兼任薪酬委員的董事,也不得擔任薪酬委員會的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而且等到該辦法「施行屆滿3年」後,所有成員都必須符合規定的積極與消極資格,不因該成員任期尚未屆滿而受影響。

文章來源: 中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金融產業報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