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30日電)金融總會金融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得山表示,台灣金融機構若到大陸設置子行或者參股金融機構,租稅負擔重,最終負擔率達40%,也就是每所得百元,有4成都繳稅了。



王得山28日在「兩岸金融機構往來稅務問題之探討研討會」中表示,金融機構西進大陸有設置分行、子行及參股大陸金融機構等方式,其中以設置子公司及參股賦稅負擔最重。

他舉例,如果金融機構是到大陸設置分行,若每所得100元,必須要在大陸繳交企業所得稅25%,也就是25元。

剩餘的75元匯回母行,也要併入總行,報繳台灣所得稅,但是在大陸所繳的稅款可以抵扣,而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率25%,高於台灣營所稅率17%,母行不用補繳,也不可以申退,最終稅賦25元、最後負擔率25%。

王得山表示,不過,若是金融機構西進設置子行、子公司或參股大陸金融業若賺100元,同樣必須先繳交25%的企業所得稅,剩餘75元。

稅後盈餘75元分配給母公司,依照大陸規定,還要扣繳稅率20%, 所以還要再繳稅15元,加計前項的企業所得稅25元,共40元。同樣金融機構在大陸所繳的稅款在台可以抵扣,因此最終稅賦為40元,實際負擔率40%。

王得山說,目前到大陸投資的銀行,大部分都是設置分行,原因之一就是設置子行租稅負擔很重。

王得山指出,比照香港,因為有與大陸簽訂租稅協定,透過香港投資中國大陸,扣繳稅率就可以降低至5%到10%,金融業赴陸投資,負擔就減輕許多。

王得山認為,政府應加速與大陸簽訂兩岸租稅協定,透過協定降低金融業到大陸設置子行或參股的扣繳稅率,並解決重複課稅、兩岸金融人士往來薪資費用認列等租稅問題。1000730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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