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船務代理業以提供國際航商在台進行進出口作業代理服務為業,稅捐稽徵單位近期針對代理費開立憑證進行查核,以及要求船代公司,於收取進口文件費時應開立五%應稅發票,台北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昨(十一)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李健發主持,就「外輪來台代理費用與進口文件費開立收費憑證」及「進口貨櫃在台處理是否屬於海運運費」等議題在會中進行熱烈討論,最終經決議通過將與會計師研究討論後,再與財政部進行溝通協商。



業者認為,由於提供勞務的性質都一樣,如此做法對船代業者明顯不公平。

根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條規定,國際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外輪來台代理費項目出港代理費為零稅率,而進港代理費須徵五%營業稅,並應開立統一發票。

而進口貨櫃在台處理是否屬於海運運費議題,依航業法第二十五條,船舶運送業經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備查。而運價表申報項目中包括海運運費、貨櫃場作業費(THC)及附加費。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金融產業報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