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由於現行法律架構下,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二者相互競合,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黃銘傑昨天在一場研討會上表示,造成「叫肥貓決定自已夠不夠肥」的矛盾現象。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由薪酬委員會談公司治理」研討會。櫃買中心副總經理朱竹元指出,民國97年發生金融海嘯後,世人發現,因為薪酬制度不合理,吸引業務員一味追求高報酬,推銷高風險商品,導致推向超過風險的容忍水準。

於是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增訂第14條之6,上市櫃公司須設立「薪酬委員會」,其子法規今年3月公布,公司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上者,須在今年9月底前設置完成,且開過1次會;未達100億者,在今年底前完成設置。薪酬委員會至少3席,且至少1席是由獨立董事擔任。

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為訂定及評估薪資報酬的原則,包括第1.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績效與薪資報酬政策,應參考同業水準,並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以及第2.「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應考量行業特性業務性質,決定短期績效,發放紅利的比率,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

黃銘傑表示,實務上,董事等利害關係人在董事會的表決中並不迴避,於是會出現「叫肥貓決定自已夠不夠肥」的現象,充滿矛盾。

黃銘傑建議,修改公司法架構,把董事會改為監察機關,下面設立經營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各種委員會,則董事就不是利害關係人,才可以審查薪酬委員會的提案。但如此一來,就要廢止監察人制度。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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