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修訂解釋令,未公開發行公司境外資產報廢,事先不必向國稅局報備,在境外廢棄資產,只要經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先不必向稅局報備。

財政部已經在98年發布解釋令,公開發行公司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是廢棄,或是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經由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可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不必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但是未公開發行公司,卻仍舊要在事先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程序比公開發行公司麻煩很多。為了平衡起見,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未公開發行公司的境外資產報廢,經由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就可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不必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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