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地價稅違章受罰適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減輕裁罰倍數者,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前揭要件缺一不可。如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土地,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稅率等減免地價稅,當適用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三十日內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未經申報而查獲者,除補徵漏課稅捐外、並處三倍以下罰鍰。



該處指出,依據稅務違章相關規定,地價稅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至新台幣五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五萬元至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換言之,納稅義務人短匿地價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五萬元者,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均有適用裁罰倍數減輕之規定,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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