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某台灣公司的高層主管,自去年年中起被美國扣留護照,有家歸不得,已經夠倒霉,竟然被美國稅局視為在美國居留超過90天,就要繳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台灣公司也要繳美國的社會安全捐,可謂連三擊。

美國政府認為某國內電子業大廠,涉嫌壟斷市場,去年7、8月時,沒收該公司去美國高級數位主管的護照,根本回不了台灣,連農曆新年也不能回家,已經夠衰。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總周思齊表示,美國稅法規定,台灣和美國沒有租稅協定,稅務居民的定義是1年內在美國超過90天,就要申報美國的所得稅,規定非常嚴格。

因此,即使員工到美國不是因為出自個人或公司意願而不離開美國,而是被美國政府扣留不能離美,只要員工在這段期間一直有在領台灣公司的薪水,美國稅局就會視為是台灣公司派駐在美國境內從事活動的代表,領的薪水屬於美國來源所得,要繳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35%。

而且,周思齊補充,台灣公司因為有支付居留美國員工的薪資,故要幫員工繳在美國居留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社會安全捐,費用不輕。如果台灣公司認為美國政府與美國稅局的規定太莫名其妙,課這種稅有欠公允,有所不服,可以在美國提起行政救濟。

文章來源: 中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金融產業報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